上海电机学院外籍专家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布时间:2018-04-19浏览次数:326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办学水平,规范学校外籍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外籍专家在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外籍专家主要指来我校专门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主要包括长期外籍专家和短期外籍专家。

1、每年在校工作时间在180天以上的为长期外籍专家。长期外籍专家需与学校签订《外籍专家聘用合同》,并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2、每年在校工作时间在180天以内(含180天)的为短期外籍专家。短期外籍专家需与学校签订《外籍专家聘用合同》,不需要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二、外籍专家的聘任

外籍专家的聘任应按照“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由二级学院进行选聘。

1、聘任条件

1)外籍语言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至少两年相关教学经验,接受过语言教学培训并持有专业证书者(Tefl\Tesol\Tesl)优先。

2)外籍专业教师:具有高校相关专业教学经验。

3)凡有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校际合作交流项目、校级及以上“海外名师”等项目中涉及外籍教师的聘任资格,按照相关合作协议和项目任务书执行。

2、聘任程序

1)每学期结束前,二级学院提出下学期外籍专家选聘计划,填写《上海电机学院聘请外籍专家聘用审批表》,经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会签后,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国际合作交流处将批准后的外籍专家选聘计划抄送人事处、资产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基建处等部门。

2)外籍专家的聘任合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外籍专家签订,外籍专家聘用期内的工作任务书由二级学院与外籍专家签订。

3)对拟聘任的外籍专家,二级学院需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外籍专家办理相关证件及工作签证所必需的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负责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

4)二级学院应在外籍专家首次到达24小时内,协助其到居住地警署办理住宿证明,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三、外籍专家管理

二级学院为外籍专家管理的主体,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外籍专家管理归口部门,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对外籍专家的管理与服务。

1、二级学院应根据签订的工作任务书安排外籍专家的工作,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为外籍专家建立工作档案。考核结果需报学校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2、二级学院应为外籍专家在校期间的工作生活提供指导和帮助,可以根据外籍专家的实际情况,为其配备助教或合作教师,保证外籍专家顺利完成工作计划。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加强对外籍专家的计划管理、经费管理和业绩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二级学院外籍专家管理工作服务和绩效评价。

4、外籍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尊重中国风俗习惯,不得传播宗教。聘期内不能到其他单位兼职。

5、外籍专家可以申请在校住宿,也可以选择在校外住宿。其本人需到居住地警署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并及时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四、附则

1、港澳台地区专家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