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外国留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

发布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布时间:2018-04-16浏览次数:2082




为了更好地规范留学生(学历生与语言生)日常管理,树立良好校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推进留学生日常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经2014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现就进一步加强留学生日常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工作指导原则

(一)我校留学生教育管理按照职能部门协调、二级学院具体管理的原则。

(二)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留学生工作,除按原有分工要求执行外,其他管理事项严格按照《上海电机学院留学生管理办法》、《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手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完善留学生的各项管理制度

(一)学业工作

 1、留学生课堂出勤考勤制度。留学生应按人才培养计划参加自习、课堂学习、实习等安排,留学生所在学院应进行严格考勤。

 2、请假登记制度。留学生按照《学生手册》中有关请假规定执行。

 3、学业指导。留学生奖学金评定按照《上海电机学院留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由各二级学院按照中国籍学生奖学金评定时间节点同时进行申报。

(二)宿舍管理

 1、留学生公寓住宿制度。按照留学生申请住宿制,杜绝留宿留居非本宿人员。

 2、留学生宿舍管理纳入学校星级寝室评比范畴,二级学院及公寓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评选。

 3、留学生进出公寓实施门禁刷卡进出制度。

 4、留学生公寓内不能吸烟、大声喧哗、酗酒、参与非法活动、经常旷宿等情况。

(三)社团组织

 1、留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成立类似留学生联谊会民间组织,活动开展参照学校社团管理有关规定。

 2、不开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在校园内传播宗教,不邀请中国籍学生参加宗教活动。

(四)交通安全

留学生应遵守国家、学校关于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在校内严禁行驶违规机动车。

(五)处罚

留学生校内违纪处理,严格参考《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具体如下:

1、留学生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的,除公安机关处罚外,学校按照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留校察看、取消住宿资格、取消留学生奖学金、开除学籍(

再提供办理国内居留权)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留学生,给予不再办理国内居留权并取消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5)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3、破坏公共安全、妨碍公共秩序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以任何借口扰乱公共秩序,导致工作、教学、科研、生产、实习、营业、生活、文体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如经教育不改,给予取消留学生奖学金至取消国内居留权处分;

2)造谣惑众、谎报险情、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制造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擅自将枪支、雷管、化学物品等危险品带入学校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收缴所携带的物品;

4)临时来校从事各项活动的外来人员(包括学生),必须办理会客(登记)手续,经门卫工作人员电话询问接待者同意会见后方可入校;学生会客时,会客者须在校门处办理会客登记手续,不准强行入校或者混入学校,门卫工作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没收无效证件,同时交二级学院处理;

5)在校园公共场所有不文明举止,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 殴打他(她)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包括虽未动手,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取消国内居留权处分;

2) 策划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国内居留权处分;

3) 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取消国内居留权处分;

4)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取消国内居留权处分;

5) 知情不报、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侮辱、诽谤他人和非法限制他(她)人的人身自由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取消国内居留权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7)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它方法威胁、干扰他(她)人正常学习、生活和安全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取消国内居留权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8) 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件、电报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取消国内居留权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5、毁坏、偷窃公私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 擅自私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2) 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的,情节轻微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国内居留权处分;

3) 以“借”为名进行敲诈勒索、侵占公私财物德,情节轻微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国内居留权处分;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的,视其数额大小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国内居留权处分。

 6、留学生公寓实行规范化管理,住宿学生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给予下列处分,并可取消其住宿资格:

1)公寓内吸烟;擅自动用明火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2)公寓内私拉私接电源的,存放、使用未经批准的电器设备(譬如: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吹风机等),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取消国内居留权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取消国内居留权处分;

4) 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违反《校园网络管理实施细则》,尚不构成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按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1)利用校内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我校利益等违法、违规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扰乱社会治安、有伤风化、淫秽色情等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利用网络攻击、损害公用网络设施和其它用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随意设置、改动放置在各楼宇的网络设备以及切断电源,影响网络正常工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自行接线上网或私自设立代理服务器和路由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盗用他人帐号或未经允许而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在易燃、易爆等地方违反消防禁令、吸烟、使用明火或其它可能造成火灾的行为;擅自在校区内、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工厂等处焚烧废纸、废物、树叶等;擅自在校园内玩火、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火警、火灾等,给予留校察看或取消国内居留权处分

 9、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擅自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它用;故意损坏消防栓、水带、水枪、水管、灭火器、应急灯、火警报警装置、消防标志等消防设施及器材,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消防法规处罚。

 10、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偷开他人机动车辆;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飙车等,尚未造成物资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物资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11、在校园内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场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2、在校园内非法兜售物品;买卖赃物;从事传销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经教育不改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13、制作、复制、出售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4、吸毒、贩毒和卖淫嫖娼,取消国内居留权处分。

 15、在校园内酗酒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6、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以及早晚自习、社会公益劳动等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而且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视为有效,否则一律作旷课处理。

学生出现无故旷课现象,学校或院系应给予批评教育。旷课累计未到20学时,有关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学生给予预警。如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20学时及以上,应根据累计旷课数量给予相应的处分。

1)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8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达120学时,给予取消国内居留权处分。

每次早自习为1学时,每次晚自习为2学时。

上课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早自习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晚自习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30分钟以上及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2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

对无故不参加考试且不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7、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按照《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处理条例》进行处理。考试违纪的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同时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的科目成绩无效;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恶意传播试卷内容、屡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取消国内居留权处理。

 18、将学校证件(校园一卡通、学生证)借给他人;借用他人的证件,冒名顶替或者使用假、废证件混入学校的,给予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

 19、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作伪证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本办法自20149月份起实施,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