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携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应认真正确填写学生学籍表,所填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相应信息,将作为填写毕业证书时的依据。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开学两周内完成注册。学生通过登录教务系统完成电子注册,学生所属二级学院依据电子注册情况完成学生证注册。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学校提出缓注册申请。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或申请缓注册未得到学校批准的,均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缓缴通道”,办理有关手续后完成注册。
第二章 学分与选课
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通识课程、专业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能力课程、素质拓展课程等四大平台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六条 依据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的学习量确定其学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1.一般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
2.实验课程每32学时计1学分;
3.实践性教学活动,如认识实习、专业实习、生产(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活动, 每周计1学分。
第七条 所有课程分为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两类。
必修课程:指人才培养方案中与专业核心能力相关的课程,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程:指人才培养方案中在本专业准出标准的前提下,拓展学生知识结构,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发展需要开设各类课程。学生可跨专业或跨院系选修课程。
第八条 选课原则
1.选课必须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选课。每学期选修学分不得低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2.选修课程的选修人数在30人以上的予以开班,否则学生需另行选课。
3.学生选课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载入成绩表。
4.同一课程重复学习,学分、成绩只计一次。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考核和综合素质测评两个方面。
第十条 学业成绩考核,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考核学生学习课程成绩,课程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表;综合素质测评,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社会实践、遵守纪律、劳动卫生以及体育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测评,考核结果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采用百分制记分。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由人才培养方案决定。考核方法根据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
考试课程的学期总成绩以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或实习参观)、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20%~4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80%~60%。具体比例按课程教学大纲执行。
考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以平时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实验、实习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的结果综合评定。成绩评定办法根据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校内评价采用平均绩点制
单门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绩点评价的参考标准
百分制 | 等级制 | 绩点 |
96-100 | A+ | 4.5 |
91-95 | A | 4.2 |
86-90 | A- | 3.9 |
81-85 | B+ | 3.4 |
76-80 | B | 3.1 |
71-75 | B- | 2.8 |
68-70 | C+ | 2.3 |
66-67 | C | 2 |
63-65 | C- | 1.5 |
60-62 | D | 1 |
<60 | F | 0 |
平均绩点按下式计算:
平均绩点 =(课程①学分×课程①绩点 +课程②学分×课程②绩点 + … +课程n学分×课程n绩点)/ (课程①学分 + 课程②学分 + … +课程n学分)
第十三条 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处理:
1.考试课总评成绩不及格,经补考成绩及格,按60分登录。补考成绩不及格不予登录。补考后不及格者,须在规定的修业期限内,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2.考查课总评成绩不及格,无补考。须在规定的修业期限内,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可申请缓考。因病申请缓考须提供医院相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到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原因原则上不办理缓考,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分管处长批准。
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本人因病不能办理者,可由班长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擅自缺考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算,并取消其补考资格。
缓考在补考时进行,缓考的课程成绩不及格不安排补考,该课程只能重新学习。补考不能申请缓考。
第十五条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量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六条 体育课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对某些有疾病的学生,经指定医院证明、校卫生所审核、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通知体育教学中心执行,可以选上保健课,并根据保健课的要求和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校外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要根据课程大纲进行,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中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态度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学期进行一次,分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等,由辅导员、班主任征求有关任课教师和班委的意见写出评语,评定等级,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四章 重修与免修
第十九条 重修
1.凡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或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但对该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均可申请重修。课程最终成绩以最高分计。
2.可选课程为当学期开设课程,重修原则上采取跟班方式,对重修人数多于30人的课程,也可根据需要组班重修。
3.学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并交纳相应的费用。
4.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导致无法重修原课程,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其替代课程,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替换。
第二十条 免修
1.凡在校内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CET4),总分大于等于425分,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四级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后作为该课程成绩。
2.凡通过上海市计算机一级考试且成绩达到优秀,可申请免修《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该课程成绩评定为86分。
3.凡通过上海市计算机二级C语言考试且成绩达到优秀,可申请免修《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课程,该课程成绩评定为86分。
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注册入学取得学籍后,获得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的一般修业年限:本科四年,专科三年。最长修业年限:本科六年,专科五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其德、智、体诸方面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和健康状况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总学分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并且德、智、体符合规定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总学分未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学生可申请重新学习,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该专业毕业规定的总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后,学籍自然终止,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七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管校长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包括理论教学、实验、实习教学);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休学需填写《休学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休学申请必须有家长签署的意见,并经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签字同意后,主管校长批准方可生效。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以两次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进行正常学习者,应予退学。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任何学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可复学,到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市、县级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三条 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可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可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返剩余部分。
第三十五条 复学需重新缴纳学费、住宿费,按学校当年度的同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对于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和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高校和转入学校分别报主管业务部门批准后执行。转到外地的学生,必须在户口关系转移手续办好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本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入学满一学年者;
2.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行政处分;
3.有正当理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就读期间无补考且转专业前的全部课程平均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20%者;
2.因特殊困难不宜在原专业学习者。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受理时间及程序
1.每年五月,学校在校园网上公布各专业拟接受的名额、考核形式及相关要求等。
2.学生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转专业申请(需家长签字确认)并填写《上海电机学院学生申请转专业审批表》,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核准。
3.各二级学院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必要的考核或面试,将结果报教务处,经学校转专业工作组审核批准后在全校进行公示。
4.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于当年秋季开学转入新专业就读,纳入所转入专业的班级建制。
第四十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如复学后无原专业可修读,可在办理复学手续时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四十一条 学分的认定与补修。
1.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考试合格,准予毕业。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该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
2.接受转专业学生的二级学院应对该生已经修习的课程进行认定,并将结果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备案。经认定的课程学分,可计入该生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总数之内;不足的课程学分须经重新修习。
第四十二条 其他有关规定
1.学生转专业后的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
2.原则上文科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工科专业,国际合作教育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非国际合作教育类专业。
3.原则上艺术专业学生不能转入非艺术类专业,非艺术专业学生不能转入艺术专业。
第八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 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已注册学生在第一、二、三学年修读取得的学分数分别低于20学分、40学分、60学分。将给予学业警示。
教务处每学年梳理学分,根据规定发出“学业警示通知书”,由二级学院通知相关的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业警示期以一年为期,学业警示期间,学生应适当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及时重修或补足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
第四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注册而又未经批准缓注册的;
5. 学生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已由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六条 学生出现应予退学情形(除本人申请退学外),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相关材料,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批。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家长同意、二级学院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批。
学生退学一经批准,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通过二级学院送达本人,注消其学籍,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出具退学证明、肄业证书及其它相关学业证明。对于逾期不办理者,学校将不再出具该生在校学习的有关证明。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其他
本《条例》自2014级本、专科学生开始执行,2011级、2012级、2013级本、专科学生可参照执行,其解释权归教务处。